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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专卖  单位:专卖
您好,请问第51.52条中发证机关收回专卖许可证后,是否等同于或应该注销经营资格。
姓名:龚德先  单位:省局法规处
51号令实施以来,我省一线专卖人员不断反映对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调查取证和处理比较困难。在此转发一篇重庆市局关于许可证转让调查取证方法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如各地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欢迎拿出来一起交流。    浅析查处许可证转让行为的调查取证 注:近期,重庆市许可证转让行为屡见不鲜,笔者作为县烟草专卖局基层案件处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上条款均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各地合理布局的相继出台,也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细化的、透明的依据,一方面通过加强证照管理,证照含金量不断得到提高,另一方面申办证照的人也不断在增多,由此出现了烟草许可证的私自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行为,这不仅是违反了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其他卷烟零售客户合法权益的践踏。作为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专卖人员深感调查取证的艰难性,下面结合笔者自身工作谈谈在查处转让许可证行为时如何调查取证。  一、现场勘验笔录  作为查处案件的第一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是查处案件的真实反应,它必须要求客观、真实和完整。制作内容包括查获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查获地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对检查过程的概括性描述,这些均不可小视,它们和查封、扣押清单一起作为现场证据,对下面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提供一定帮助。  二、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行政机关的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是完全负有举证责任的。在调查转让许可证过程中,专卖人员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转让许可证的形式和费用,指的是买卖、出租、出借或者是其他非法转让行为,二是经营过程中,购进卷烟的货款由谁出;三是销售收入归谁所有;四是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一致;五是工商营业执照是谁的名字;六是转让人与被转让人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以上询问,对双方笔录进行核对,看是否能对转让许可证一事形成相互印证。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证照合法经营主体在转让证照后,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外出打工,就算有联系方式,也不会回来配合调查,因此对转让人较容易取得笔录,被转让人不易取得笔录;另一方面,就算能取得双方或者任何一方笔录,但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承认存在转让许可证行为,一般谎称是委托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等,这样给专卖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这是笔者日常工作经常遇到的情形。对此,专卖管理人员也不要束手无策,在未能取证双方笔录或者即便取得双方笔录时,还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寻找其他证据。  三、经营地点的核查  在调查过程中,专卖管理人员要对转让人的经营地址与被转让许可证上的核定经营地址进行核对,核对方式主要采取:一是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即租赁协议或者自有门市的产权证;二是当事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如果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不一致,二是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一致,但租赁协议是被转让人与房东所签,三是工商营执照是被转让人姓名,那么以上均能从侧面证明存在许可证转让行为。   当然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许可证转让协议等书面凭证,这将是明确其转让事实的有利证据之一。以上仅是在处理转让许可证案件调查取证的几方面,在实际处理时,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将以上证据收集完整,注意不要仅以双方调查笔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证据,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事后颠倒笔录引起证据缺少不足导致行政败诉,要彻底改变过去凭笔录办案和重笔录轻其他书证物证的办案方式。若当事人对许可证转让行为不予承认时,笔者认为如果被转让人的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不符,工商营业执照姓名地址与许可证核定主体、核定地址不符,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与许可证核定主体不符,就已经能证明具有许可证转让行为。  备注:我国自从1991年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以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从最初的走街串巷请人办证到现在的主动踊跃申请办证,从不值钱到值钱,这一系列质的变化,得益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得益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对证照的细化管理。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2007年<烟草专卖可证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入了系统化、科学化、人性化、规范化的管理。如今,各地合理布局的公布实施,为许可证办理提供了依据,证照管理的透明化更是对构建合谐社会的充分诠释。
姓名:龚德先  单位:省局法规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重新申领后,应收回原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姓名:龚德先  单位:省局法规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查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假烟、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等等,假烟只是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一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然也可依法查处。所以新办法的表述是准确的。
姓名:龚德先  单位:省局法规处
您好,省局2004年制定的布局暂行规定中第六条第三小点规定的“大中型”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由各级局在制定自己的布局规划时依照当地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便于操作。
姓名:叶树良  单位:莆田烟草
第六条 以下场所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一)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特别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二)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三)大中型综合商场(超市)。 请教:第六条中和第三小点:大中型综合商场(超市)中的“大中型”是怎么定位的??
姓名:佚名  单位:建瓯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二十三条 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持证人持有的假烟、走私烟,其总数达到50条(含本数)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等措施。”该条使用“假烟”一词,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假烟的处罚权在工商,因此是否将“假烟”更改为“非法生产卷烟”,更为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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